财务管理 上述问题 可定制大纲

金融担保创新及风险防范研修班

金融革新和隐患防控是整个金融业界永恒的命题。金融公司最核心的经营资产就是其隐患。对于隐患的将控程度直接决定着对于投资人的整体收益和安全程度,这是当下整个金融业界格外关注的话题…

授课时长
1天
授课方式
理论解说、视频体验、实例拆解、培训活动、分组碰头
建议人数
20–40 人
主讲
林承铎
课程编号
PX-T10503
金融担保创新及风险防范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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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

金融革新和隐患防控是整个金融业界永恒的命题。金融公司最核心的经营资产就是其隐患。对于隐患的将控程度直接决定着对于投资人的整体收益和安全程度,这是当下整个金融业界格外关注的话题。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改革,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外,具体来看,各种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镇携手银行、农村携手银行、专精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得到了迅速演进,金融业内部的竞争加剧,不少中小型金融机构开始借助革新金融货品的方式,积极演进演进小微公司买方。在这样的来由下,在东南沿海等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商事实践中,基于小微公司提供抵押或者质押的有形财产不足的现实,运行层面,出现了突破《物权法》所规定的担保财产的范围,将具备一定经济价值的其他财产性权益作为标的来设立物权担保的情形,从实践看,以及《物权法》和《担保法》没有规定的新类型担保方式。这些新类型的担保 形式多样,换个角度看,涉及面广,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小微公司融资难的问题,助推了实体经济的演进,但也普遍面临着法律效力不明的隐患。

新类型担保问题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就一线经验说,要求对此类问题认真研究,适时从支持小微公司演进方面研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为纵深社会经济演进的客观实际,积极回应商事实践对商事审判事务的诉求。

对此,执行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对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法院、相关公司等等开展了关于新类型担保的调研活动,并形成了初步的调研结果和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此同时,银监会法规部和人民银行条法司同志也参加了此次调研和意见碰头。怎样在新形势下开展金融担保革新业务,同时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法律隐患,是金融机构当前急需注意的差事。

另一方面,本次课程还将对当下全国范围内较为普遍存在的公司担保问题开展解说并提供实际实例的拆解。公司担保的问题主要涉及《公司法》第16条的解释适用。(《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往细里说,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以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具体来看,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将控人提供担保的,从实践看,在实际应用里,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16条要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时候,从实践看,执行层面,需要有公司章程载明的公司担保决策机构的内部决议,从实践看,内部决策完成以后,公司才能对外担保。倘若违反了公司法的这个规定,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效力怎么认定?当下是审判实务和学说研究之间的一个热点问题。虽说这几年关于公司担保的碰头不少,运行层面,不过还没有形成基本共识。无论是在解释路径,还是对《公司法》,执行层面,《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在解释适用上碰到的一些冲突,实操中,究竟怎么处理也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在实际应用里,从实践看,司法解释起草进程中也是争议持续。

针对上述问题,应部分金融机构的要求和建议,往细里说,我们决定筹办本次研修班,届时将邀请参与本次调研活动的同志演说、交流并分享调研结晶,旨在炼就高端的交流交流平台,实操中,换个角度看,助推金融机构的同业交流携手,特邀相关专精机构的专精人士出席。具体事项见附件。

一,时间

年 月 日

二、研修方式和主讲师资

届时邀请最高人民法院课题调研组咨询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金融系(隐患管控)林教授开展调研报告结果分享,形势拆解,专题演说、实例剖析等等,并组织实地交流交流。为进一步加强研讨会的针对性,在实际应用里,欢迎代表报名时提交有关问题。

三,研修内容

第一部分(一):金融担保革新调研的实例拆解

(一)地方政府项目融资中的担保革新实例;(二)小微型公司融资中的担保革新;

(三)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审判实务拆解

第一部分(二):实践中新出现的主要担保类型以及其操作模式

(一)商铺租赁权质押。(二)出租车经营权质押。(三)银行理财货品质押。(四)人身保险的保单质押。(五)排污权质押。(六)保理;(七)存货动态质押;(八)保证金质押。(九)房地产、车辆、债权回购担保。(十)独立保证;(十一)附让和担保内容的资产转让返租协议。(十二)保兑仓业务和厂商银业务。(十三)所有权转让式的信用支持安排。(十四)其他收费权质押

第一部分(三):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问题(重点)

(一)新类型担保能否纳入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利质押范围。(二)新类型担保的登记问题;(三)新类型担保的对抗效力。(四)新类型担保的优先顺序。(五)诉讼纠纷的破解思路

第一部分(四):法院、银监会,人民银行对新类型担保方式的态度和意见

(一)是否能够认定新类型担保的物权效力。(二)在认可其物权效力的前提下,就一线经验说,怎样破解其法律适用问题。(三)登记机关的问题;(四)关于对抗效力和优先效力。(五)商业银行、小贷公司的态度;(六)借款人意见以及监管机构回应;(七)监管机构意见拆解以及解读;(八)人民法院意见拆解

第一部分(五):新类型担保问题对商事审判事务的启示和思索

(一)民事立法和商事实践:规则和突破;

(二)宏观经济政策和商事司法政策:导向和重心;

(三)商事审判功能的再思索:定纷止争和行为指引;

(四)化解打法探讨以及建议

第二部分(一):违反《公司法》的公司担保合同效力问题拆解

(一)公司担保决策机构的内部决议的司法认定准则。

(二)违反公司章程的担保合同效力认定要则。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公司法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

(四)《合同法》第50条越权代表规则的适用。

第二部分(二):越权代表要则的问题

(一)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限制不具备约束第三人的效力运用于越权担保的可能。(二)担保交易中,银行在隐患管控中需要尽哪些注意义务?。

(三)股东决议签字伪造,从实践看,银行是否已尽审查义务?。

第二部分(三):章程未约定对外担保条款的公司担保问题

(一)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实操中,应由哪个机构对公司担保作出决议?。

(二)《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的问题;

(三)代表性实例拆解(中建材集团担保案);

(四)金融机构化解打法探讨以及建议

课程大纲

金融革新和隐患防控是整个金融业界永恒的命题。金融公司最核心的经营资产就是其隐患。对于隐患的将控程度直接决定着对于投资人的整体收益和安全程度,这是当下整个金融业界格外关注的话题。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改革,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外,在实际应用里,各种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镇携手银行、农村携手银行、专精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得到了迅速演进,金融业内部的竞争加剧,不少中小型金融机构开始借助革新金融货品的方式,积极演进演进小微公司买方。在这样的来由下,在东南沿海等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商事实践中,基于小微公司提供抵押或者质押的有形财产不足的现实,就一线经验说,出现了突破《物权法》所规定的担保财产的范围,将具备一定经济价值的其他财产性权益作为标的来设立物权担保的情形,在实际应用里,以及《物权法》和《担保法》没有规定的新类型担保方式。这些新类型的担保 形式多样,往细里说,涉及面广,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小微公司融资难的问题,助推了实体经济的演进,但也普遍面临着法律效力不明的隐患。

新类型担保问题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换个角度看,要求对此类问题认真研究,适时从支持小微公司演进方面研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为纵深社会经济演进的客观实际,积极回应商事实践对商事审判事务的诉求。

对此,运行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对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法院、相关公司等等开展了关于新类型担保的调研活动,并形成了初步的调研结果和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此同时,银监会法规部和人民银行条法司同志也参加了此次调研和意见碰头。怎样在新形势下开展金融担保革新业务,同时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法律隐患,是金融机构当前急需注意的差事。

另一方面,本次课程还将对当下全国范围内较为普遍存在的公司担保问题开展解说并提供实际实例的拆解。公司担保的问题主要涉及《公司法》第16条的解释适用。(《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具体来看,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以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实操中,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将控人提供担保的,换个角度看,落地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16条要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时候,运行层面,运行层面,需要有公司章程载明的公司担保决策机构的内部决议,从实践看,内部决策完成以后,公司才能对外担保。倘若违反了公司法的这个规定,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效力怎么认定?当下是审判实务和学说研究之间的一个热点问题。虽说这几年关于公司担保的碰头不少,具体来看,不过还没有形成基本共识。无论是在解释路径,还是对《公司法》,运行层面,《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在解释适用上碰到的一些冲突,运行层面,究竟怎么处理也没有形成一致意见,运行层面,司法解释起草进程中也是争议持续。

针对上述问题,具体来看,应部分金融机构的要求和建议,就一线经验说,我们决定筹办本次研修班,届时将邀请参与本次调研活动的同志演说、交流并分享调研结晶,往细里说,旨在炼就高端的交流交流平台,助推金融机构的同业交流携手,实操中,落地时,特邀相关专精机构的专精人士出席。具体事项见附件。

一,时间

年 月 日

二,研修方式和主讲师资

届时邀请最高人民法院课题调研组咨询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金融系(隐患管控)林教授开展调研报告结果分享,形势拆解、专题演说、实例剖析等等,运行层面,并组织实地交流交流。为进一步加强研讨会的针对性,实操中,欢迎代表报名时提交有关问题。

三,研修内容

第一部

分(一):金融担保革新调研的实例拆解

(一)地方政府项目融资中的担保革新实例;(二)小微型公司融资中的担保革新。

(三)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审判实务拆解

第一部

分(二):实践中新出现的主要担保类型以及其操作模式

(一)商铺租赁权质押。(二)出租车经营权质押。(三)银行理财货品质押。(四)人身保险的保单质押。(五)排污权质押。(六)保理;(七)存货动态质押;(八)保证金质押。(九)房地产、车辆、债权回购担保;(十)独立保证。(十一)附让和担保内容的资产转让返租协议。(十二)保兑仓业务和厂商银业务。(十三)所有权转让式的信用支持安排。(十四)其他收费权质押

第一部

分(三):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问题(重点)

(一)新类型担保能否纳入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利质押范围。(二)新类型担保的登记问题。(三)新类型担保的对抗效力。(四)新类型担保的优先顺序。(五)诉讼纠纷的破解思路

第一部

分(四):法院、银监会,人民银行对新类型担保方式的态度和意见

(一)是否能够认定新类型担保的物权效力。(二)在认可其物权效力的前提下,换个角度看,怎样破解其法律适用问题。(三)登记机关的问题;(四)关于对抗效力和优先效力。(五)商业银行、小贷公司的态度;(六)借款人意见以及监管机构回应;(七)监管机构意见拆解以及解读;(八)人民法院意见拆解

第一部

分(五):新类型担保问题对商事审判事务的启示和思索

(一)民事立法和商事实践:规则和突破;

(二)宏观经济政策和商事司法政策:导向和重心。

(三)商事审判功能的再思索:定纷止争和行为指引。

(四)化解打法探讨以及建议

第二部

分(一):违反《公司法》的公司担保合同效力问题拆解

(一)公司担保决策机构的内部决议的司法认定准则。

(二)违反公司章程的担保合同效力认定要则。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公司法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

(四)《合同法》第50条越权代表规则的适用。

第二部

分(二):越权代表要则的问题

(一)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限制不具备约束第三人的效力运用于越权担保的可能。(二)担保交易中,银行在隐患管控中需要尽哪些注意义务?。

(三)股东决议签字伪造,从实践看,银行是否已尽审查义务?。

第二部

分(三):章程未约定对外担保条款的公司担保问题

(一)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执行层面,应由哪个机构对公司担保作出决议?。

(二)《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的问题;

(三)代表性实例拆解(中建材集团担保案);

(四)金融机构化解打法探讨以及建议

老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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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闻智咨询|林承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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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问题。建议同一家企业 3 人以上同来,课堂上直接改造本企业的实际问题——单人参加也能学到方法,但带不走可用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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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前:顾问访谈 2 位管理者,收集现状与问题清单,讲师据此调整案例。课中:讲授与演练各占一半,产出可直接用的工具与方案。课后:7 天内提交改进建议,30 天内一次线上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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